原告朴铁军诉被告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09-1号

原告:朴铁军,男,朝鲜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李兰,女,朝鲜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朴铁军诉被告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兰名下在交通银行工资卡帐户(XXXXXX)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兰名下在交通银行工资卡帐户(XXXXXX)内的工资1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原告需延长保全期限,则应在此次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秀英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朴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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