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再旭、王萍诉被告王茂丞、张淑琴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246-2号
原告:刘再旭,男,汉族。
原告:王萍,女,汉族。
被告:王茂丞,男,汉族。
被告:张淑琴,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旭、王萍诉被告王茂丞、张淑琴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再旭、王萍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茂丞名下位于山东省荣成市十里河花园小区的房屋产权手续,并由担保人张勇军提供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茂丞名下位于山东省荣成市十里河花园小区的房屋产权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张勇军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首尔国际酒店公寓房屋。
如原告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