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鲁鼎石材商店、丁维刚与张建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432号

原告:延吉市鲁鼎石材商店。

法定代表人:丁维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维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建信,男,汉族。

本院在原告延吉市鲁鼎石材商店、丁维刚诉被告张建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维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共计425元,由原告丁维刚负担。

审判员  金光锡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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