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国富与被告延梁泰根、梁今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98号

原告:程国富,男,汉族。

被告:梁泰根,男,朝鲜族。

被告:梁今子,女,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富与被告延梁泰根、梁今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富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国富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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