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陈铁强、王战修、何丽平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子,该支行科员。

被告:陈铁强,男。

被告:王战修,男。

被告:何丽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告陈铁强、王战修、何丽平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李春

审判员  刘瑶

审判员  崔麟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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