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贞子诉被告李学哲、朴梅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26号

原告:李贞子,女,户籍地为延吉市。

被告: 李学哲,男,户籍地为图们市。

被告: 朴梅花,女,户籍地为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子与被告李学哲、朴梅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贞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贞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贞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贞子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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