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穆俊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198号。
被告:穆俊国,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进行学街丰茂委十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鸿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穆俊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战永昶、金雪峰的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