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立军与被告战永昶、金雪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周立军,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李伟、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永昶,男,汉族。
被告:金雪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军与被告战永昶、金雪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战永昶、金雪峰的联系方式,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朴 今 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