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贵起诉被告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曾婕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5875号
原告:王贵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延吉市步行街。
负责人:高清山,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重阳委八组。
被告:曾婕,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委托代理人:孔涛,延吉市河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起诉被告延边清大职业培训学校、曾婕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王贵起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贵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王贵起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吴东俊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