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锦凤与被告李玉花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5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40号

 

原告:李锦凤,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李玉花,女,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凤与被告李玉花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凤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锦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锦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原告已预交430元),共计215元,由原告李锦凤负担。  

审判长  李 春

审判员  刘 瑶

审判员  崔 麟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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