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全与被告朱美荣、第三人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5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71号

原告:赵全,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朱美荣,女,汉族。

第三人: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与被告朱美荣、第三人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程国富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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