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明浩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257号
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青杨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文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金明浩,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园丁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明浩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静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