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加来诉被告张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5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18号

 

原告:郑加来,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焕亮,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加来诉被告张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来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加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加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全部退还。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崇 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