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加来诉被告张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18号
原告:郑加来,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焕亮,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加来诉被告张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来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加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加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全部退还。
审判员 李景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崇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