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书辉诉被告杨保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217号

原告:李书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杨保住,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辉诉被告杨保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辉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1175),由原告李书辉负担。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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