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文学与被告朴银实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42号

原告:金文学,男,1980年1月7日,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朴银实,女,1985年6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学与被告朴银实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学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金文学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 0 一 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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