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春龙、吕钊明、刘峆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152号

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光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龙,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钊明,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峆,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春龙、吕钊明、刘峆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审 判 长  金 纯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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