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春龙、吕钊明、刘峆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152号
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光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春龙,男,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钊明,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峆,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春龙、吕钊明、刘峆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原告延边教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审 判 长 金 纯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