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杰与满恒志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02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54号

原告王秀杰,女,1957年8月7日生,蒙古族,退休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身份证号码222324195708070446。

被告满恒志,男,1957年5月7日生,回族,住前郭县前郭镇纳吉花园2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222303195705070019。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杰与被告满恒志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杰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

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满恒志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团结街农电局家属楼C区3段161幢2单元702室。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满恒志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团结街农电局家属楼C区3段161幢2单元702室。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查封期间房屋由被告负责管理、使用。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不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广新

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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