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英与白玉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09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55号

原告王冠英,现住前郭县。

被告白玉,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英与被告白玉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冠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玉在阳光村镇银行的工资款,账户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白玉在阳光村镇银行的工资款,账户为×××工资款予以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工资款冻结期间被告如需要可以向原告领取生活费每月1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广新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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