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11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2260号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福臣。

被告齐振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齐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沈凤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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