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鹏诉被告孙忠原、唐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1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03688号

原告杨鹏

诉讼代理人沈艳东

被告孙忠原

被告唐东兰

杨鹏 孙忠原、唐东兰 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鹏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孙立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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