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佩业诉被告吴汉江、张维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16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1626号

原告王佩业

委托代理人李洪尧

被告吴汉江

被告张维晶

委托代理人周宇辉

原告王佩业诉被告吴汉江、张维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佩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尧、被告吴汉江、张维晶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佩业诉称,原告于1995年3月1日在前郭县重新乡新荣村购买养牛圈舍50米*80米,并带有10万平方米土地,于1995年7月办理了土地所有权证书,近两年因原告不经常在牛舍居住,被二被告将该牛舍给扒掉,并将土地强行耕种,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占,赔偿牛舍围墙损失15万元,土地损失2万元。

被告吴汉江、张维晶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土地边界权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侵权事实不存在,因为被告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原村委会草场及院落,有买卖协议与边界图,是村委会1999年将原草场卖给刘洪生,刘洪生交款1000元,在经管站有账,被告对现在占有和使用的院落及房屋来源合法,边界清楚。2、原告所依据的土地使用证,经查前郭县国土局从来未颁发过XXX号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该土地使用证档案。原告依据的土地使用证来源不合法。3、原告没有向法庭证明被告所占有的房屋和院落在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所以应驳回原告的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原告王佩业购买了蒙古艾里乡新戎村养牛圈舍,共交款34000元。7月份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前集建(95)字第034227号。该证记载用地面积100000㎡,建筑占地440㎡,四至为“东:新庙草场,西:耕地,南:前乾公路,北:耕地”。1999年10月,蒙古艾里乡新戎村农民刘洪生在新戎村民委员会购买了草场房子,交款1000元。2011年8月,刘洪生将草场卖给被告吴汉江、张维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原新戎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周志强证明:牛舍和草场挨着,中间有隔火带,距离具体多少米不清楚。现在的院子肯定占了牛舍的地方一部分,牛舍还应该被社员占一部分,但是占多少不清楚。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至不明确。原新戎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周志强亦不能证明牛舍和草场间的具体位置、占地情况。且原、被告双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就土地使用权属等问题进行处理,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佩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立清

审判员  陈云山

审判员  韩丹丹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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