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显东、马俊和、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16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3166号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贺大宽

委托代理人:高鹏

第一被告:徐显东

第二被告:马俊和

第三被告:高岩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显东、马俊和、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2年5月30日,借款人杜万辉(已死亡)在我联社下属海勃日戈信用社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29日,月利率11.6375‰。被告徐显东、马俊和、高岩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借款人未还款,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因此我联社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显东、马俊和、高岩偿还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址,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