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永正与被告程国文、程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4134号
原告胡永正 与被告程国文、程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永正
被告程国文
被告程志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正 与被告程国文、程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正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永正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立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