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永正与被告程国文、程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16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4134号

原告胡永正 与被告程国文、程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永正

被告程国文

被告程志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正 与被告程国文、程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正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永正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立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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