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艳茹与被告马洪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前民初字第4292号
原告:金艳茹
被告:马洪臣
原告金艳茹与被告马洪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艳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洪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金艳茹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马巍(现年三十二岁,已婚)。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洪臣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艳茹与被告马洪臣于198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马巍(现年三十二岁,已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艳茹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立清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