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振江与被告王显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19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张振江,现住前郭县。

被告王显贵,52岁,住前郭县。

原告张振江与被告王显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振江诉称, 2014年6月7日,原告购买本屯刘志的土房三间,价款为12000元,原告将该房屋维修后,刘志又15000元的价格回购,当时只给原告5000元,欠10000元。后原告、刘志、王显贵协商这10000元由王显贵给付,王显贵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多次索要,王显贵推脱不给。诉来法院要求王显贵给付此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振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张振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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