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洪军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835号
原告马洪军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泽雨,保险公司职员。
原告马洪军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洪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洪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
人民陪审员 谷小辉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