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双与王绍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927号
原告肖建双
被告王绍涛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双诉被告王绍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建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
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