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双与王绍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927号

原告肖建双

被告王绍涛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双诉被告王绍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建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

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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