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桂梅与王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280号

原告杜桂梅

被告王成

原告杜桂梅诉被告王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桂梅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桂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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