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桂梅与王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280号
原告杜桂梅
被告王成
原告杜桂梅诉被告王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桂梅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桂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