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显明与被告王鹏、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566号
原告侯显明,现住前郭县。
被告王鹏,40岁,住前郭县。
钟平,女,38岁,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
原告侯显明与被告王鹏、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显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3年8月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日杂百货,共计8700元。经索要给了3000元,尚欠5587元,经索要未果。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显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侯显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