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丽诉被告吕贵林、于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113号
原告:牛丽,住前郭县。
被告:吕贵林,52岁,住前郭县。
被告:于运吉,57岁,住前郭县。
原告牛丽诉被告吕贵林、于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吕贵林向我借款106540元。于运吉是担保人。多次索要未果,要求二被告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牛丽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牛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 八月 十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