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春荣、李春英、李春华、李春杰赡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628号
原告王某某,86岁,现住前郭县。
第一被告李春荣,女,63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
第二被告李春英,女,61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
第三被告:李春华,女,59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
第四被告:李春杰,女,57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春荣、李春英、李春华、李春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四被告系其女儿, 要求四被告每年每人给付赡养费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