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富英申请刘建立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杨富英,现住扶余市。
被申请人刘建利,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杨富英要求宣告刘建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刘建利于2012年7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刘建利为失踪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常驻人口登记卡2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扶余市公安局永平派出所、扶余市永平乡四棵树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刘建利于2012年7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经查,被申请人刘建利,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失踪前住所地扶余市永平乡四棵树村1社,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刘建利与申请人杨富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刘建利于2012年7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10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刘建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建利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宣告刘建利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建利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宏洲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