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创新粮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金香雪米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重字第1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哈尔滨创新粮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吉林省金香雪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创新粮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金香雪米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应移送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