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与孙德超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1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金成,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220702197810090815。

被告孙德超,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文化街。身份证号220724198805102415。

案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金成诉被告孙德超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王 威

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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