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与孙德超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金成,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220702197810090815。
被告孙德超,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文化街。身份证号220724198805102415。
案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金成诉被告孙德超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姚春媛
人民陪审员 王 威
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