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诉毛毛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立字第4号
起诉人唐德英,女,1937年4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东风路七委六组,身份证号:220421193704260029。
2015年5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唐德英的起诉状,称其与丈夫毛永田系二婚。毛永田去世后,留有存款4万余元,被毛永田四子女分割,侵犯了起诉人财产权和继承权,故起诉四被告返还财产。
经审查,本院查明,起诉人的上述请求,曾于2013年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起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经东丰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上诉,后辽源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因起诉人的上述诉请,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现当事人再次起诉属重复告诉。经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坚持告诉,故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德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鹏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