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亚利与贺小娣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1

辽 源 市 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12-2号

申请人郑亚利,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申请人贺小娣,女,1987年生,住辽源市。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小娣驾驶的吉A*****小型客车

的扣押。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