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芹与王晓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18-2号
申请人邵玉芹,女,汉族,194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王晓昕,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王晓昕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
审判员 何海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