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丹诉被告赵传虹,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3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68号

原告石某某,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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