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婷诉被告于殿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53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殿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8344.00元,减半收取4172.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3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172.00元。
审判员 张亚龙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