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岷霖诉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何岷霖,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审理何岷霖诉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诉讼标的为30 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55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25.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0一五 年 一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