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芬诉赵伦伦、白山市王健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4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132号

原告于桂芬,女,194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委托代理人董书家,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于桂芬诉赵伦伦、白山市王健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为22 800.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2 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400.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 0 一 五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书记员  王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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