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钊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85号
原告:刘钊,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张琦,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刘钊诉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1月2日开庭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经预交4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