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钊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4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85号

原告:刘钊,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张琦,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刘钊诉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1月2日开庭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经预交4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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