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相君与浑江区六道江镇人民政府、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94号
原告:牛相君,男,1937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浑江区六道江镇人民政府
被告: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赵立波,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牛相君诉被告浑江区六道江镇人民政府、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相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收。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佳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