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70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石某某,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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