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4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侯某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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