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山与李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053号
原告刘立山,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玉凤,住:农安县。
被告肖平,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刘立山与李玉凤、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273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