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英与李凤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2600号

原告张玉英,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祥,男,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静,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英诉被告李凤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43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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