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辉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辉,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方,辽源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晓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刁爱华,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辽源市水务集团西安收费公司经理,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闫辉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方、被上诉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晓平、原审原告刁爱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