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佰辉与孟庆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92号
原告孙佰辉,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孟庆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佰辉诉被告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佰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庆峰位于农安县烧锅镇东风村三社(马家窝堡屯)养殖场的面积为95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孟庆峰位于农安县烧锅镇东风村三社(马家窝堡屯)养殖场的面积为95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于海侠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