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佰辉与孟庆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392号

原告孙佰辉,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孟庆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佰辉诉被告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佰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庆峰位于农安县烧锅镇东风村三社(马家窝堡屯)养殖场的面积为95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孟庆峰位于农安县烧锅镇东风村三社(马家窝堡屯)养殖场的面积为95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于海侠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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