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丽明与王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42号

申请人:阚丽明,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王立新,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人阚丽明因与被申请人王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立新所有的吉J53916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立新所有的吉J53916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桂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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